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以抽样调查数为法定数以后

1989-03-02分类号:

【作者】戴跃华
【部门】湖北省农村抽样调查队
【摘要】国家统计局统农字(1988)484号文中规定:“今后有关全国及省级粮食产量数据应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这是为适应农村生产经营形势而作出的一项重大统计改革。对于排除各种人为干扰、搞准粮食产量数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以抽样调查数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以后,粮食产量的全面统计以及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还要不要,它们是否象以往一样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许多基层统计人员十分关心和议论纷纷的问题,也是一个急需明确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粮食产量  产量数据  生产经营形势  播种面积  国家统计局  样本指标  文中  样本资料  村民小组  资料编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统计与决策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