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抽样调查数为法定数以后
1989-03-02分类号:
【部门】湖北省农村抽样调查队
【摘要】国家统计局统农字(1988)484号文中规定:“今后有关全国及省级粮食产量数据应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这是为适应农村生产经营形势而作出的一项重大统计改革。对于排除各种人为干扰、搞准粮食产量数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以抽样调查数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以后,粮食产量的全面统计以及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还要不要,它们是否象以往一样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许多基层统计人员十分关心和议论纷纷的问题,也是一个急需明确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粮食产量 产量数据 生产经营形势 播种面积 国家统计局 样本指标 文中 样本资料 村民小组 资料编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统计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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