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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院合并的法律性质界定与债的混同处理

2001-05-15分类号:D923

【作者】徐长庚  刘铁红
【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223200   哈尔滨 150076
【摘要】卫生事业改革的目的,是使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当前,一些医院顺应改革潮流,进行合并和资产重组。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我们有必要对医院合并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由此产生的特殊经济利益调整——债的混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一、医院合并带来的法律问题 1. 合并的法律特征及其分类。我国《民法》和《经济法》认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置于一个新的管理班子或集团的控制之下的法人组织方法。合并一般分为新设(创立)型合并和吸收(兼并)型合并。 2. 医院合并的法律性质界定。依据上述法学原理,当
【关键词】法学原理  性质界定  改革潮流  管理班子  卫生事业改革  医疗保健需求  卫生资源  人民群众  债的履行  法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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