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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药品“明码标价”

2001-03-15分类号:R95

【作者】谭庆龙  杨磊
【部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药品检验所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药品检验所 277200   277200
【摘要】药品作为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对药品明码标价,仅限于经营者在柜台、药架上用标签标示价格,这种形式已不适应目前药品流通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在药品外包装上实行明码标价。
【关键词】外包装  收费标准  最高限价  计价单位  市场调节价  常用量  讲道德  地域差别  三条  中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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