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药品“明码标价”
2001-03-15分类号:R95
【部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药品检验所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药品检验所 277200 277200
【摘要】药品作为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对药品明码标价,仅限于经营者在柜台、药架上用标签标示价格,这种形式已不适应目前药品流通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在药品外包装上实行明码标价。
【关键词】外包装 收费标准 最高限价 计价单位 市场调节价 常用量 讲道德 地域差别 三条 中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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