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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失能调整人年”确定死亡和残疾损失的方法探讨

2002-02-15分类号:R195

【作者】石光  周宏柱  王亚臣  卢建海
【部门】国家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局 北京市 100083   100083   100083   071000
【摘要】目前,因人身损害致残,对受害人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相应的法律原则,但是,其赔偿额的计算尤其是赔偿时间的确定一直非常复杂,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和第(5)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
【关键词】失能  DALY  人身损害  期望寿命  法律原则  寿命表  生命统计  时间价值  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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