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所涉及的主要政策、法律文件条款的比较分析
2006-08-05分类号:R-012
【部门】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北京100871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30
【摘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所涉及的主要政策、法律文件条款的比较分析,我们认识到:卫生政策决定:“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全科医师的法律条款未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包含——全科医师、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社区护士、执业护士以及预防保健(公共卫生)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严格资质的认定。切实把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执业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法律性文件得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立法有利于新时期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 人员 法律
【基金】卫生部研究课题:卫妇社社卫便函[2005]93号,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资助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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