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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所涉及的主要政策、法律文件条款的比较分析

2006-08-05分类号:R-012

【作者】陈启鸿  王广友  汪劲  姚岚  舒展  陈子敏  陈瑶  陈旷  王艺  张百珍  
【部门】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江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北京100871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56  武汉430030
【摘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所涉及的主要政策、法律文件条款的比较分析,我们认识到:卫生政策决定:“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全科医师的法律条款未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包含——全科医师、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社区护士、执业护士以及预防保健(公共卫生)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严格资质的认定。切实把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执业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法律性文件得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立法有利于新时期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  人员  法律
【基金】卫生部研究课题:卫妇社社卫便函[2005]93号,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资助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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