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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及规避

2007-09-05分类号:R197.1

【作者】高克菊  于润吉  
【部门】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  辽宁省卫生经济学会 沈阳110003  沈阳110005
【摘要】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该《条例》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卫生事业单位是业务复杂,涉及财政法律最广泛的部门,为最大程度地减少财政违法行为的
【关键词】卫生事业单位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  规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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