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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十条规定

1995-08-15分类号:R95

【作者】杨正鹏
【部门】甘肃省华池县卫生局 745600
【摘要】华池县卫生局制定了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十条规定,具体内容有:(1)医疗单位都要建立药管会或药事组,负责管理本单位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加工炮制;研究确定药事管理制度及具体办法;监督审查进购药品的品种、渠道以及让利比例和使用情况。(2)各医疗单位要制定24小时保证供应的基本药物目录。药房(药库)人员应于每次调药前3天按需要提出药品采购计划和清单,报药管会(药管组)审核同意,院长批准后进行采购,并定期报告药品库存销售及到期情况。(3)各单位从事药品采购不得少于2人,院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参与药品采购活动。购药不能
【关键词】药事管理  基本药物目录  采购管理  药库  加工炮制  调药  管组  职务任职资格  没收非法所得  乡镇卫生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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