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准股份合作制”
1997-11-15分类号:R197.1
【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350003
【摘要】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乡镇卫生院实行股份制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鉴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与盈利性质的企业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实行的股份制称之为“准股份合作制(或称责任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责任制等)”为宜,以减少社会和群众不必要的误解,顺利地推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发展卫生事业。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 乡镇卫生院 医疗机构 股份制企业 卫生工作 人员经费 资金筹集 医疗价格 预防保健 卫生服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