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收入总额的核定和超收处理
1999-12-15分类号:R95
【部门】贵州省卫生经济学会 贵阳 550000
【摘要】新《医院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对医院药品收支管理作了重要改革。第七条规定:“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第十六条又规定:“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缴卫生主管部门。”这对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少卫生资源浪费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药品收入 药品成本 卫生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 重要改革 药品营销 收支管理 分别核算 十六条 医疗收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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