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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

1997-08-15分类号:R197.1

【作者】陈琴芳  缪宝迎  马进
【部门】南通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江苏省南通市卫生局 226001   226001
【摘要】国务委员彭珮云同与在1996年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明确指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服务。”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也不可能一致。彭珮云同志在讲话中强调,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李鹏总理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在建立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时,要考虑到国家和企业负担不能太重。”尽管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界定可能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医学科技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但其界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还是基本一致的。
【关键词】医疗服务水平  医疗保障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制度改革  医疗保险制度  科技发展水平  医疗保险机构  诊疗手段  社会经济发展  改革试点城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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