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保险合同法律原则的特殊性
1998-07-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哈尔滨医科大学 佳木斯医学院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 150086 154000 154000
【摘要】医疗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正体现了这点。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我国的医疗保险活动基本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但医疗保险作为保险种类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
【关键词】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 保险价值 保险种类 双务合同 定额给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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