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作价办法的思考
1999-10-15分类号:F726
【部门】河北省卫生厅 050051
【摘要】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新《医院财务制度》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提出了医疗机构药品作价的新办法。下面就新的药品作价办法谈几点看法:1 新的药品作价办法存在的问题1.1 新的药品作价办法不利于药品价格的管理 国家计委文件规定,零售药品价格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15%。 并明确规定,医院药品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
【关键词】批零差率 国家计委 医院财务制度 价格改革 服务价格 折扣率 群众负担 患者负担 城市医院 医院药房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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