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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后的药检机构财政资金的界定

2000-06-15分类号:F203

【作者】潘方  张广忠
【部门】辽宁省锦州市药品检验所  辽宁省锦州市卫生局 121001   121001
【摘要】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中,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所)由卫生部门成建制地划归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已基本成为固定模式。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各类机构必须重新界定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所以,划转后的药检机构同样面对一个财政供应资金的重新界定问题。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1 药检机构的事业性质 无论是划转前还是划转后,药检机构本身的功能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隶属关系。这是由于药检机构是药品监管部
【关键词】药检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所  公共财政支出  政府机构改革  药品质量  成建制  卫生部门  药检工作  供应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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