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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安全保险基金制度势在必行

1996-01-15分类号:F842.6

【作者】张顺银
【部门】江苏省金湖县卫生局 211600
【摘要】医疗单位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和其他行业一样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有时也可因种种原因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并承担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无论对于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还是增强医疗单位防范医疗事故的责任感来说都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
【关键词】保险基金  医疗安全  统筹层次  商业保险  保险对象  自愿原则  公益性福利  医疗成本  医疗服务收费  门诊人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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