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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地区医疗机构应实行税收免征政策

2000-04-15分类号:F812.42

【作者】江淑安
【部门】胡北省麻城市卫生局 431600
【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9)65号文件,湖北省地税局于1996年6月25日下发了鄂地税发(1999)154号文件《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后,在全国属贫困地区的大别山区黄冈市的各市、县医疗卫生单位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地方税务部门下达的计税办法及征税额,远非医疗机构所能承担,使各医疗单位议论纷纷,院长们叫苦不迭,职工抱怨。据了解,此问题在全国部分地方带有普遍性,源自国家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对国家的税收工作无可非议,应予大力支持。但我国幅员辽阔,
【关键词】地税局  计税办法  所得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办法  地区医疗机构  大别山区  市地税  医疗保险费  医疗卫生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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