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立医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思考
2000-03-15分类号:R197.3
【部门】湖北省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434000
【摘要】关于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医院实行股份制的讨论已有相当时日,实践中也已出现极少数股份制医院,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就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做一些探讨。 1 我国现行医院的法律定位 1.2 公立医院的性质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199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把医院性质界定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事业单位的释义有4个重要方面: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国家举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③国家拨款(全额或差额预算);④免税。以上特征与公立医院的现状吻合。
【关键词】公立医院 医院工作条例 卫生事业单位 福利性质 医疗机构 社会公益事业 全民所有制医院 医疗服务市场 医院体制 私立医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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