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向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征收税费
2000-03-15分类号:F812.4
【部门】湖南省怀化市卫生局 418000
【摘要】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税务部门把医疗卫生单位列入征收对象,征收多种税费,笔者认为,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 已征收的税费 据调查,目前,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向医疗卫生单位征收的税费主要是:税务部门按医院、血站(全血站)收支结余账面数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按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收入数征收6%的增值税;按单位的培训费、实习费等服务性收入数征收5%的营业税。财政部门按卫生单位收入的20%~30%征收政府统筹金(政府调节基金)。并且税务部门
【关键词】医疗卫生单位 营业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征收对象 调节基金 卫生防疫站 实习费 财政部门 优惠政策 财税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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