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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0-02-15分类号:F812.42

【作者】胡玉婷  刘福玉
【部门】河南省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省漯河市卫生局 462000   462000
【摘要】近两年来,一些税务部门对卫生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出现了向公立医疗单位收取税费的现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我国卫生机构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文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文件)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原因分述如下: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  财税字  国家税务总局  医院财务制度  卫生机构  财政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办法  销货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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