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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站如何适应卫生监督体制的转轨

2000-02-15分类号:R197.2

【作者】马强
【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济南 250011
【摘要】在卫生监督体制转轨的今天,许多卫生防疫站不能主动适应形势,徘徊不前,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建设。有很多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转变是在卫生监督范围内夺了卫生防疫站的饭碗”。这种想法实际上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各项社会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行政执法的范围将进一步拓宽。在前几年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卫生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暂时由卫生防疫机构承担,伴随着《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出台及正式实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回归已势在必行。所以,各级卫生防疫站不应在行使卫生监督权利上计较。卫生监督体制的转轨充分说明我国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得到健全,具备卫生行政执法的条件。 各级卫生防疫站在国拨卫生防疫经费连年减少的情况下,经费紧张的情况严
【关键词】卫生防疫站  卫生监督体制  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事业单位  监督范围  经费紧张  监督权利  市场经济体制  卫生政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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