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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的概念应予澄清

1986-01-06分类号:

【作者】徐东新
【部门】江苏省农业银行
【摘要】信贷原则规定:“对企业、三户发放贷款一定要坚持30—50%自有资金的比例。”我认为,规定中“自有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说法不妥,应修改为自筹资金。 我们必须明确下列概念:所谓企业的自有资金,是企业借入资金的对称,指凡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社会主义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经常持有、周转使用并毋须偿还的资金。它
【关键词】社会主义企业  借入资金  经济核算制  信贷原则  银行角度  乡财政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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