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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再探讨:特性、缺陷、适用范围及依据

1999-10-30分类号:F121.26

【作者】万灵枝  张敏
【部门】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
【摘要】股份合作制经济具有合作经济和利润均享的性质, 其职工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其特性决定了其内在缺陷,它不能有效解决激励问题, 也不能满足大规模的资本要求, 因而有其狭窄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没有被市场认可和接受, 主要在于这些企业采用了和它们并不适用的企业形式, 目前在我国股份合作制较适合小型企业及对资本要求不高的企业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  资本要求  性决定  代理者  合作经济  内在缺陷  新型集体经济  外部股东  资本收益  交易费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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