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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加罚息制度替代贷款保证金制度

1989-02-20分类号:

【作者】任克峰
【部门】保定市农业银行
【摘要】《借款合同条例》中规定:“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目前我们实行的加罚息制度,就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处理,如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同样可以收到
【关键词】罚息  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方  贷款保证金  贷款方  信贷资金运用率  违约处理  信用观念  扶优限劣  信贷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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