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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性质及法律地位之我见

1988-06-29分类号:

【作者】刘建民  
【部门】上海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我国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重新得到确立,并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此,人们毁誉不一,褒贬皆有,认识极不统一。看来,有必要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经济性质  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  发展阶段  公有制经济  毁誉不一  资本主义尾巴  宪法修正案  社会主义公有制  温州经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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