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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破产法

1986-03-02分类号:

【作者】李洪春  
【部门】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在1986年8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对《破产法》审议时,由于存有各种不同意见而暂不作决定。但是,它也给了我们一个预示,实行企业破产法是不可回避的选择,问题只是恰当的时机。1979年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经济理论界就有人提出在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此后,法律工作者开始了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并在沈阳、武汉、重庆等地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现在看来,实行企业破产法确是一种增强企业活力的一个有效措施。沈阳市一九八五年八月三日向防爆器械厂,五金铸造厂和第三农机厂发出《破产警戒通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法律工作者  扩大企业自主权  经济理论界  企业活力  破产清算  主人翁地位  不能清偿  经营决策  待业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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