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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格法》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地位的变化

1999-06-05分类号:F123.13

【作者】林曦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已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经营者有权独立地作出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的决策和进行经营管理。与此相适应,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也成为了最重要的价格主体,其由对价格的被动接受到成为主动的价格决策者;由对政府定价的绝对服从到积极参与;由权利少、义务多到享有广泛的权利。这深刻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地位的改变。在《价格法》中,经营者地位的上述变化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经营者  价格机制  定价主体  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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