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集资兴办企业的几个认识问题
1985-01-21分类号:
【部门】农业银行江苏省苏州市支行
【摘要】一、允许农民集资兴办企业,是不是否定了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我认为,信用必须集中于国家银行,是相对的集中、宏观的集中。在我国客观上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国民经济活动中市场调节占相当比重的情况下,信用必须在微观上搞活,以适应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需要。农民和集体把分散的自有资金集中起来兴办合作企业,资金的集中与运用都没有经过中介人,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投向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有完全分离,农民既是投资者,
【关键词】多种经济成份 经营过程 信贷资金来源 闲置资金 市场调节 研究资金 货币形式 消费资金 可行性分析 投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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