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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刻不容缓

1992-06-29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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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不合格商品充斥市场,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北京市一次对市场上的饮料抽查结果,不合格者竟达90%。从假烟、假酒到假药,无假不有,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引起广大人民的极大不满。尽管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界限并不很明确,例如经销伪劣商品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就不很确切,因此也不易贯彻“真正承担责任”。在这一方面,西方的买卖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商品质量的明示担保责任。如荚国的货物买卖法规定:凡凭说明
【关键词】质量法规  伪劣商品  不合格商品  商品质量  产品质量  货物买卖法  产品制造者  经销者  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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