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信用社承包经营的几个问题
1988-02-25分类号:
【部门】四川省遂宁市农业银行
【摘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深化体制改革中试行了承包经营模式,但我认为,这种承包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非完全意义上的承包,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和解决。一、关于发包主体的确定目前,农村信用社承包经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信用社向农行营业所承包,营业所再向县农行承包;二是信用社直接与县联社签订合同进行承包。两种承包形式其发包主体或是县农行或县联社(营业所实际上成为二级发包主体),我认为这种发包主体错位现象有悖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也为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客观要求所不允许。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县联社 承包形式 主体错位 承包经营 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金融 合作金融组织 承包基数 招标形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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