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碳标识与GATT之间的关系
2010-08-20分类号:X321;F744
【部门】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根据认证主体的不同,可将产品碳标识认证分为政府部门主导和民间机构主导两大类。前者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但并不当然地违背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WTO成员方能在实施手段和方法上多加注意,那么是可以避免与GATT义务产生冲突的。后者虽然属于私人行为,但并非绝对游离在GATT体制之外。如果从事产品碳标识认证的民间机构实际上是听命于政府,且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那么该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就应当被认定为政府行为,从而受制于GATT。
【关键词】碳标识 生产加工方法 GATT
【基金】上海市法学会2010年度青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为2010沪法课青字第1号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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