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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契约:保障城镇化主体行为规范的尝试

2017-04-01分类号:X321;F299.21

【作者】胡雪萍  吕衍超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文章提出并论证通过订立生态契约来尝试并规范城镇化中的主体行为,促使生态城镇化建设得到有效保障。生态契约是契约精神在生态经济发展中的体现,是微观主体面对生态城镇化建设所作出的超越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法理承诺。政府以及微观主体通过订立完善的生态契约,明确微观主体在生态城镇化进程中所遵循的游戏规则,进而从根本上将生态因素纳入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过程。生态契约的长效执行需要明确的政策导向,必须做好生态契约的顶层设计,需培育企业家的生态契约精神,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加强微观主体间的行业联盟自律,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
【关键词】生态契约  契约精神  微观主体  生态城镇化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JL065)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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