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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及其完善措施

2007-02-10分类号:G647.5;F832.479

【作者】杜万新  王健  
【部门】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摘要】高校作为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时期,其教育成本补偿来源是由国家按照学生定额全额拨入,不存在学杂费以及核算成本补偿问题。近年来,虽然高校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性质没有改变,但是受扩招、增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国家拨入的资金已经不能满足高校各项工作快速发展的需求,特别是一些文科类院校和地方学校,其资金问题更为严重。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发展,高校教育成本补偿来源由国拨财政资金的单一补偿模式演变为以财政资金为主,学杂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构成的教育成
【关键词】助学贷款工作  成本补偿  事业单位性质  全额预算  捐赠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  其他收入  高等教育收费  贷款合同  模式演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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