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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1999-12-15分类号:D99

【作者】赵运刚  
【部门】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合同法》的实施并不能影响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效力,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合同法》生效以后,它作为规制国际货物买卖这一特别领域的法律依然有效。而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对《公约》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那么,在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之际,这种保留的效力又将如何呢?两者关于合同形式的不同规定会不会发生冲突?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一、对《公约》保留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形式  货物销售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条约  发生效力  经济合同法  涉外合同  商事合同  单方声明  法律适用问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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