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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若干比较

1999-10-25分类号:D923.6

【作者】蔡庆辉
【部门】厦门大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现行三部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与实际生活越来越不一致,甚至对经济发展产生障碍,三部合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现,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新《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遵循与国际惯例接轨、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的宗旨。在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文试图将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新《给同法》若干规定作比较,并对新《合同法》作出简要评析。
【关键词】预期违约  要约人  不安抗辩权  合同成立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违约方  双务合同  默示  违约责任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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