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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大同和小异——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05-20分类号:D923.6

【作者】沈四宝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院长
【摘要】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废除之后,所有的涉外经济合同都要全面使用新合同法的规定。而新合同法作为规范所有合同的一部基本法律,不可能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性作出过细的规定。新合同法通过以下途径合理地解决了涉外经济合同的适用问题:一方面针对涉外合同作出了几条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在遵循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把对涉外经济合同特殊性的考虑留给当事人自己约定或留给其他法律、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来讲,在实践中,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关键词】涉外经济  合同成立  涉外合同  契约自由  格式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  表见代理  合同形式  附随义务  民法通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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