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性质探析——兼论合作医疗中“合作”的内涵
2014-03-17分类号:F842.613;F323.89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梳理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传统合作医疗的"合作"具有不同的内涵。传统合作医疗不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而新农合不仅在学理上具备了社会保险基本特征,还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险要素,即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社会保险参量的设计、大数法则的运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实际上的强制性。明确新农合的社会保险性质,将有利于控制自愿参合带来的"逆向选择",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加快政府责任边界的明晰化。因此,应将新农合向带有强制性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同时把政府定额财政补贴变为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参量设计 大数法则 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社会保险要素 逆向选择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3XNH047)
【所属期刊栏目】西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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