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年金新税政 利好工薪阶层参保者
2014-03-09分类号:F842.6
【部门】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摘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可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核心变化在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一)
【关键词】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参保者 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养老保险 年金基金 利好 速算扣除数 递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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