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BEPS——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撼动者(中)
2016-02-09分类号:F832.6
【部门】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摘要】(接上期)3.滥用型交易。在以下情况下会发生境外间接转让:最初在中国投资的投资者打算处置其在中国的投资、发生跨境合并和/或收购,以及集团内部出现重组。在这方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AT)文件针对滥用型转让和安全港,提出一些指导原则。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并导致规避中国税收的间接转让,将成为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具体而言,相关交易情形包括:(1)转让方是非居民企业,也就是说受让方可以是中国居民或非居民;(2)其股
【关键词】中国税收 非居民企业 税收协定 受益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 BEPS 转让定价 接受者 特许权使用费 反避税措施
【基金】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SHHRC)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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