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BEPS——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撼动者(下)
2016-03-09分类号:F832.6
【部门】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摘要】(接上期)3.LSA。中国首次使用"特定区位优势"一语是在UN TP手册中。该用语未见于OECD 1995~①或2010转让定价指南。~②在UN TP手册中,"特定区位优势"被定义为"因存在于特定地区的财产、资源禀赋以及政府的行业政策和优惠措施等而形成的生产活动优势"。~③特定区位优势包括选址节约和市场溢价。选址节约指的是在低
【关键词】转让定价 特许权使用费 特定地区 接受者 BEPS 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 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预提税
【基金】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SHHRC)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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