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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声誉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来自深市的经验证据

2008-02-15分类号:F832.51;F224

【作者】李远勤  
【部门】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上海200444
【摘要】本文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例,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代表企业声誉,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声誉与自愿性披露水平的关系。结果发现:高质量声誉与自愿性披露水平正相关,但不显著,低质量声誉与自愿性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在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扣除项后的每股收益以及独立董事人数,均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需要尽快建立信息披露的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长期稳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关键词】企业声誉  自愿性信息披露  激励与约束机制
【基金】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编号:B37-0104-07-003)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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