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对科技园区的风险投资政策
2004-01-30分类号:F832.48
【部门】东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由于社会投资机制的不成熟性,我国政府在科技园区和科技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既要制订相关政策,还要设立发展基金,作为大半个投资主体存在。本文认为:一方面,政府财政支出无需“回报”,从而导致缺乏风险投资结果受益或者偿失的承担对象;另一方面,经验证明由于运行方式的根本性差异,政府没有可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经营好风险投资基金。因此,政府无需扮演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主体角色,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市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设立科技企业创业基金的这种风险投资政策值得商榷。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园 科技企业 风险投资 创业基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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