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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临时工与合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太原铁路分局为例浅析

1999-08-28分类号:D922.52

【作者】张双喜  刘静
【部门】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13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铁路行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要求,从1995 年底全行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职工都签定了《劳动合同书》。铁路行业由于工作的需要,还外雇了部分临时工,也签定了《劳动合同书》。但两种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等都不同,临时工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合同工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两种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同点越来越多。
【关键词】铁路  劳动合同  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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