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中相关调查权运用探析
2012-04-25分类号:F832.1
【部门】山东银监局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之一就是对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但由于现代银行业创新发展日趋复杂,监管者仅凭对银行自身检查,很难查清问题和风险。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在修订时赋予了监管者对银行业客户和关系人的相关调查权,这有利于提高监管有效性。但是,由于相关调查权是一个新生事物,其运用环境、条件、保障机制等许多方面还有待实践,特别是在银行业案件和操作风险高发形势下,加强对其运用研究,从而更高效地辅助于监管很有必要。
【关键词】银行监管 相关调查权 研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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