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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解析——基于美国经验的探讨

2006-09-30分类号:F830.91

【作者】胡立雄  
【部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美国联邦证券法整个体系的基石是充分披露,然而充分披露并非意味着事无巨细地披露。证券立法者、司法者和SEC在披露规则中引入了重大性标准机制,而重大性标准在遏制和打击证券欺诈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多弊端。因此,整个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为了有力地遏制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需要灵活的重大性标准,随时威慑缺乏诚信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但灵活的重大性标准降低了法律明确预期的价值,同时又为司法、行政不当提供了机会。解决重大性标准的灵活性和确定性之间冲突的关键是如何约束各级法院、SEC
【关键词】重大性  灵活性  确定性  专业判断(自由裁量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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