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由纳税证明透视税务管理现状

2003-09-20分类号:F812.42

【作者】黄吉林  吴钢
【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  三检分局检查八科 局长   副科长
【摘要】境外投资者分得税后利润汇出境外之前,需经税务机关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简称“纳税证明”或“利润汇出证明”。目前,基层分局通常的做法是:首先对提出利润汇出申请的企业,必须就利润分配所属年度的财务会计帐册实施调帐检查,要经过检查、审理、执行程序。其次根据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所得税税票、查补税款税票、境外投资方等资料,出具专项《利润汇出报告》,再经审理程序开具“纳税证明”。一项事由,两个程序,先查帐,后证明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由此可以管窥当前税务管理方法、手段和意识的不足。
【关键词】税务管理  汇出  所得税汇算  税务机关  所得税法  税务检查  税后利润  利润分配  财务会计  管理服务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