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论两税合并后合伙企业税负的调整

2007-12-10分类号:F812.42

【作者】董再平  
【部门】广西财经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具有不同的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税负  两税  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重复征税  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  纳税年度  所得税税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综合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