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税合并后合伙企业税负的调整
2007-12-10分类号:F812.42
【部门】广西财经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具有不同的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税负 两税 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重复征税 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 纳税年度 所得税税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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