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2014-03-09分类号:F812.42
【部门】
【摘要】(接上期)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免税政策 装订成册 扣税 拍卖人 重组方式 销项税 委托加工 自产货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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