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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的特征及借鉴

2015-05-09分类号:F811.4

【作者】高阳  李平  
【部门】中国税务杂志社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摘要】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
【关键词】消费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收入归属
【基金】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重点课题《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消费税征收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研究》分报告之一,并参考了成员单位国别资料。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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