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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600项下的审单时限

2010-01-10分类号:F740.4

【作者】李晓媛  
【部门】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摘要】讨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中14条b款审单时限的合理性问题,比较UCP400及UCP500并结合案例,对UCP600相关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利弊进行剖析后认为,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限仍值得商榷;银行3天内审单完毕即为合理;对于4-5天则应证明其合理性;"安全条款"(safe harbor)的设置应值得重新考虑和采纳。在现行UCP600下,对于适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来说,选择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十分必要,本文也对此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UCP500  UCP600  审单时限  合理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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