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CEPA独创性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2008-03-20分类号:F727
【部门】广东商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CEPA作为我国实质性区域经贸合作重要制度的安排,实施至今时近四年,并不断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丰富和发展双方的合作领域、范围,但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一如既往的简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域在WTO框架下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CEPA主体、调整对象和性质均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不可能直接适用WTO或现存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而必须构建起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CEPA WTO CEPA的特征 争端解决机制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5JA820003)项目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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