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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2006-09-25分类号:F426.61

【作者】段进鹏  曾健  赵卓  
【部门】西北政法学院经济贸易系  西北政法学院经济贸易系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陕西西安710063  陕西西安710063  北京100000
【摘要】虽然电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其自然垄断业务有保持垄断的合理性,但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独立的规制机构,缺乏对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导致过度垄断,抑制了有效竞争,扭曲了资源配置,损失了效率和福利。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将电网公司的电能交易业务与提供基础性服务业务分开,引入多元的电能交易主体,改变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建立激励性的定价制度。
【关键词】自然垄断业务  过度垄断  独立的规制机构  多元的电能交易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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